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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营管理

养护管理

养护工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7-08-01来源:信息部门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推进武荆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工作的制度化、标准化、规范化,及时掌握和收集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数据,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,根据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》、《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》、《湖北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要求,更好地管理好各养护单位武荆高速巡查工作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武荆高速公路全线。

第三条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应贯彻“巡视及时、查看到位、描述准确”的工作方针,确保有关安全隐患、设施缺损等得到尽早发现与及时处治。

第二章 巡查内容

第四条 高速公路日常巡查是指对高速公路路基、路面、桥梁、涵洞、路线交叉、交通工程及其它沿线设施进行的外观巡视与检查,以及对有关保洁情况、设施缺损情况的记录和处治情况的跟踪。

第六条 日常养护巡查主要内容包括:

1.路基:边坡、防护工程完好与否,边坡水毁情况,路肩是否有杂物堆积,排水设施是否完好畅通等。

2.路面:有无坑槽、裂缝、拥包等病害,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的堆积物或抛撒物,是否出现影响安全的病害或结冰、积水等现象;路面(含桥梁路面)保洁情况。

3.桥梁:桥面铺装、护栏是否完好,桥头跳车情况,伸缩缝和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无堵塞,其它附属设施是否齐全完好。

4.涵洞:涵洞顶路面是否开裂、下沉,是否影响行车安全;汛期排水是否通畅。

5.绿化:沿线绿化植物的生长状况,有无缺株、枯株、病虫害等现象,中央分隔带内和防撞护栏下是否杂草丛生,两侧是否有树木遮挡标志、阻挡视线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。

7.交通安全设施:沿线交通标志、标线是否齐全完好、整洁醒目,防护设施、防眩设施、隔离(音)设施是否齐全完好。

8.其它沿线设施:机电系统、供配电系统是否保持完整、良好的服务状态。

第三章 巡查要求

第七条 日常养护巡查以车辆巡查为主,步行巡查为辅;巡查车辆应有明显标识。巡查作业时,巡查人员应携带尺子、相机、巡查记录表等用品;步行巡查时,必须按有关安全作业规定穿着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。

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日常养护巡查人员的培训,使其熟悉巡查的业务内容和有关规定,掌握巡查的方法,并具备相应的公路养护管理业务技能及应急处治能力。

第九条 养护单位日常巡查路面应每天至少一次;路基全面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,每次路基巡查时间应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,根据巡查结果初步对路基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判断;夜间巡查每半月一次;在雨季或发生洪涝灾害,以及重大活动期间等,应及时进行特殊巡查。养护单位巡查人员要认真、详细做好巡查原始记录和图片、影像记录,巡查结束后,应整理巡查记录,并将其录入养护管理系统。还应当日上传至监理工程师和养护站。

第十条 养护站路面巡查应每天至少一次,巡查记录中对较大的病害及缺陷应配有照片记录;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。巡查记录单独成卷,每月5日前将巡查记录与工作日志简单装订后上交养护部归档。

第十条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填写记录,巡查记录应准确、详细。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、天气、路段、位置(部位)、巡查方式、问题描述、处理情况、巡查人(单位、部门)等,必要时附上现场照片加以说明。

第十一条 巡查结束后,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表上签名,并做好交接工作,不得事后突击整理。

第十二条 巡查记录应当实事求是,记录表的签名应严格执行实名制,严禁伪造记录和签名。

第十三条 巡查中发现有影响行车安全的路面堆积物或抛撒物时应立即清除,不能立即清除的应当采取临时安全措施,确保行车安全。当发现构造物严重病害、重要设施缺失或遭受侵害等影响交通安全的严重问题时,应当立即通知养护单位,并采取必要措施,做好现场安全管理。

第十六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病害或缺损,各养护项目部应按照有关病害修复时限的规定及时组织处治。

第四章

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加武荆高速公路养护的所有单位。

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